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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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不能按时付款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346人看过




  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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