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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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7种房地产价格欺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190人看过




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7日颁布《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要求于2002年开始实施。


该规定所指的是所有的商品,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商品房当然也适用于此规定,规定有13条,其中第六条列举了7种具体的“价格欺诈”行为,现摘录与房地产销售有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折扣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例如实际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七、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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