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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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保护过度可能违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363人看过



    自我保护过度可能违约
    在交易过程中担心他人违约,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无可厚非。但这些措施必须合法,否则就有画蛇添足之嫌,会造成自己违约。 目前,某市一家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提起诉讼的一对夫妇在这场官司中败诉并支付违约金。今年初,周先生和刘女士夫妇通过中介与他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嗣后,买卖双方按约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内容,夫妇俩还顺利地取得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然而,对于最后一笔数万元的尾款,夫妇俩出于某种担心,没有按约在正式交房前付清,致使出售方不愿意按期移交房屋钥匙,并由此产生纠纷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交易一方为避免遭受潜在的利益损失而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必须合法。本案购房人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影响交易安全的情形下,以交易习惯为由延期履行义务,属不当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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