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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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原因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影响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02人看过


  关于离婚原因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离婚的原因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考虑分析的因素之一,也是判断夫妻双方导致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要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过错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本案中,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被告与同村一妇女同居,并生育一女,被告近几年不尽家庭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被告方有过错,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方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请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但经过质证,证人所证事实尚不能充分证明原告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观点,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共同房产的范围问题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将终止夫妻之间原来的财产共有关系,因而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我国,法定财产制是限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仅限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子女、父母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仍然归原所有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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