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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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的孩子也能继承房产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355人看过



  【案例简介】


  朱某年幼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当时忙于工作没法照顾他,只得把他送到亲戚家寄养。朱某快成年时才回到父亲身边。


  朱某结婚后,父亲这才张罗着又一次成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儿子,不过都已经结婚另过,不和老两口一起生活。2006年,老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


  朱某想和继母商量怎样分遗产,继母却和两个儿子异口同声地说,他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早就不算父亲的儿子,根本没有继承权,房子应当归继母和两个儿子。朱某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


  亲生儿子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要执行协议;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先适用遗嘱继承,按照遗嘱办理;然后才能适用法定继承。本案,既然没有遗嘱,就应当按法定继承。法院最终确认,朱某虽然小时候在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院还认定,朱某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儿子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朱某应当与继母两人平分朱某父亲留下的房产。


  【律师点评】


  收养和寄养不一样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因血缘关系而取得;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有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朱某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父亲遗产。这里,朱某就符合继承关系发生的条件。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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