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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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信件可否作为证据?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05人看过


    我母亲去世后,家里的房子动迁一拆为二,我、父亲各一小套,动迁后父亲再婚,继母有一个已经结婚的儿子,在继母和父亲结婚前,继母写信说她的儿子不会要我们家的房子。

  我姐姐女儿的户口在我父亲的房子里,前年父亲将房子买下,房产证上写的是他和继母的名字,但是买下的时候并没有经过我姐姐女儿的签字(已成年)。

  现在父亲已经去世,我姐姐女儿的户口还在房子里,继母的儿子好象很想要这套房子,而且继母也有这个意思想把房子给他儿子,但是我们不同意,要是上法院的话,不知道这封是否可以作为一个证据从而打赢官司?

  回答内容:

  信件可以作为证据。但本案中,这封信价值不大。你的继母完全有权改变自己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意思表示并未要求你付出对价,你也未因相信此种表示而有所行为、受到损失。因此在未做出实际财产处分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收回。

  但是,该处房产也不可能由你继母的儿子获得,这要根据继承法处理。至少其中有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可按遗产继承处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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