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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房产问题解答选登之六
【问题】陆先生咨询:由于与妻子梁女士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年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协议离婚时,双方对房产分割争议较大,后来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待孩子成年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陆先生称,离婚后,梁女士对陆先生态度很不好,探视孩子时,孩子见到陆先生就远远地躲开,还称陆先生是坏人。陆先生非常失望,便咨询我们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法院能否支持?
上海杜继业律师就上述问题解答如下:
【解析】陆先生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争议在于夫妻离婚协议中所涉的财产赠与条款到底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是以登记作为权利转移的标志的。由于陆先生赠与房屋给儿子并没有登记,这样看来似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像陆先生和梁女士一样,生活中有些夫妻在离婚时由于对房屋等财产分割分歧过大,最后双方采取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因此,这种赠与方式,实际上可以看做是双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这种处理方式与婚姻以及子女抚养是有直接关系的。如果将该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单独拿出来作为将其视为赠与合同,似有不妥。另外,《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综上所述,陆先生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所列的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儿子的约定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不会支持撤销对其儿子的房产赠与。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此问题的处理各地法院观点并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有可能发生。
【结语】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要根据案情并结合证据做具体分析,并选择合理的维权方案。如对我们的解答有不同意见或者有新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一步沟通。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