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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灾过后的法律应对 | 热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2日|分类:消费权益 |707人看过

据新闻报道称,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于2017年9月11日清晨发生火灾,经消防、120、燃气、电力部门抢修,火势得以控制,幸无人员伤亡,但失火房屋及其周围邻居房屋受损严重。

关注此新闻的同时难免让人联想到之前杭州“保姆纵火案”,虽然一个据称是充电器使用不当引燃,一个是人为蓄意纵火,但最终都导致了不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风险无处不在,对于更多的公民来说规避风险、预防灾难带来的更大损失是生活一大重要课题,现在就让我们从法律人的角度切入这一命题,进行剖析,以找出应对类似风险的方法。

【一、赔偿责任】

在绝大多数的火灾场景中,若无有效手段抑制火情,则通常会出现起初只是一间房间起火,但由于火势蔓延迅速导致整幢建筑焚烧殆尽的情况发生。

因此对于类似事故中受灾的邻居,旁观者也会关心这些邻居的事后理赔如何进行。首要考虑的法律责任,

火灾所有责任划分工作需依照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为基础开展。如果火灾受害人或责任人任意一方对《火灾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提出复核。

若双方均无异议,公安机关会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责任方事故责任,对其作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认定,从而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受害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引起事故的房屋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应承担财产侵权责任,赔偿邻居损失,但这一法律责任是建立在房屋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基础上,如果《火灾事故认定书》未确认火灾房屋所有人为事故责任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经《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系因他人纵火、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自身原因导致火灾,应向相应责任人要求承担责任。总之,依据不同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可以向不同责任人主张权利,受损邻居的权利可以被保障。

【二、消防责任】

对已经发生的火情以最高效的方式予以控制,消防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近期发生于杭州的“保姆纵火案”,公众对于绿城物业是否存在消防管理不当的关注程度甚至超过了对保姆的纵火行为的关注。

消防设施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经常启用,而且作为关乎人身安全的事项无论做的再好也不为过,开发商或运营者很难通过提高消防等级的方式来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宣传增值,因此存在部分开发商或运营者通过减少消防开支来压缩经营成本。

尽管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遇到需要使用消防设施的危险,但不可否认的是,每幢建筑的消防措施是否到位,都体现着其开发者和运营者良心。

对于大多数已由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如何区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因此,若物业公司作为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火情扩大的,受灾一方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相应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未从开发商处接手消防维护职责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曾在(2013)园民初字第2384号判决书中确认,因物业公司作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制止他人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且未保证起火房屋楼内的监控正常运转,与受灾人最终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酌情确定物业公司应当就火灾导致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

其次在本次事故中受灾房主损失惨重,同时火灾的蔓延导致周围邻居房屋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承担事故中的所有损失是很困难的,这个时候火灾保险的作用尤为重要。

从保险业务来源角度看,火灾保险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保险业务,各种企业、团体及机关单位均可以投保团体火灾保险;所有的城乡居民家庭和个人均可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就保险标的范围而言,火灾保险的可保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装修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生产用具、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以及各种生活消费资料,保险包含的标的较全面。

事故发生后,受灾房主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程序获得赔偿,因为赔偿产生的分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购买了火灾保险的背景下损失可以挽回。

对于受灾邻居,如果购买了火灾保险,也可以尽可能挽回损失,例如(2014)兴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因为邻居失火导致财产损失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偿付给上诉人事故损失6.1万余元。因此,在日常生活及生产活动中,购买保险是应对未知事故风险的重要方式,是与规避法律风险同样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也易于为大众所实施。


【四、产品责任】

据笔者了解到的消息,本次火灾可能系因某家用电器短路所致。因家电产品质量缺陷引发的火灾并非是鲜见的个案,如今人们在家居生活中使用的各类电器,小到手机、灯泡,大到彩电、热水器,如果操作或保管不当即便产品质量合格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若电器设备本身就存在质量问题,危险系数将会更高。

如不幸遇到因产品缺陷导致火灾或其他情形致使人身或财产受损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就此,消费者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基于产品责任纠纷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案件性质,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案由以求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我们的期许】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搬进了自己心仪的居所。我们在享受温馨的住宅环境同时,也要时刻警惕周边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及危险。

不担心一万,却也要以防万一。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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