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价格过高】为由否认签证的效力?
【基本案情】
1996年,启迪建筑和鸿途房产签订了公寓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过程中,因为双方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定额中没有墙面批嵌价格的规定,启迪建筑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方法及建筑市场通常做法,向鸿途房产报了单价分析资料。1997年8月2日,鸿途房产在启迪建筑报送的单价分析表上盖章确认。
1998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鸿途房产使用。
1999年启迪建筑向鸿途房产送交了竣工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竣工结算过程中,鸿途房产认为批嵌价格过高,要求调整批嵌价格,并坚持如果启迪建筑不同意调整价格,就不结算、不付款,还提供了2001年5月15日上海定额总站发布的关于《装饰工程107胶白水泥满批二遍预算定额》通知,要求按该通知调整批嵌价格。启迪建筑认为鸿途房产所称价格太高,缺乏事实依据,在批嵌施工中,其所使用的白水泥、胶水、石膏粉等均系高品质材料,并采用了高级施工工艺,施工质量一流,其所花的成本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
双方就该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工程一直未能竣工结算。
2002年8月,启迪建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鸿途房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判决】
签证有效。
【律师分析】
【签证的法律性质】签证的法律属性是合同,通常叫补充协议。之所以叫补充协议,是因为签证是在大合同项下的补充内容,签证的作用,既是合同,也是履行合同的凭证。
【按照《2013计价规范》,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一般情况下,签证无需盖章,只要现场代表和监理签字就可以,如果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所谓价格过高,站在法律角度来看,应该从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角度来理解。要想推翻,应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3条。
这个签证是有效的,主要是以下几点理由:
1、本案双方是根据单价分析表上盖章确认的单价确定的,而且是在没有相应定额的情况下商定的,过程和原因都很清晰、明确,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2、达不到显失公平的程度,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3、内容客观真实。
4、要求以“上海定额总站发布的关于《装饰工程107胶白水泥满批二遍预算定额》通知调整批嵌价格”。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
5、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不直接干涉合同价格。价格高低是合同双方的事情。按照《合同法》规定,法律对合同价格的干涉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情势变更,二是双方对价格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
【签证】是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的,而且是依据原合同中的计价方法签订的,没有违背大合同的原则,且加盖了发包方的印章,签订符合要约和承诺的要求,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观点:如何推翻签证】
从《合同法》角度讲,如果发包方想推翻这个签证,有四个途径;
一是双方协商变更;二是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变更权,在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理由是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因为显失公平没有标准;再者公平原则是在意思自治原则之下的一个原则,不管多么不公平,是你自己做出的决定;想推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很高的一个原则,而且是总则;三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要求认定无效。四是从《招投标法》第46条着手,看看计价行为跟合同比较是否存在实质性变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