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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16年后被借名人想要回房屋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318人看过

借名买房16年后被借名人想要回房屋
 
  【基本案情】
  原告宋先生起诉称:我原是XX单位职工,诉争房产是XX单位的公有住宅,2000年公司未解决员工住宿问题,与我于2000年4月1日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我享有该房的使用权。2001年5月10日,我缴纳房款,对该房进行了内部认购。因被告与我是朋友关系,我便将该处房屋借给被告居住,至今16年之久。近几年我想回该处居住,便向被告多次商议,要求其退还房屋,但被告却占据房屋,不肯搬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我位于XX单位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房子自2001年是由我出资购买的,由原告的哥哥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居住至今,我交的物业、供暖,今年还补交了一些费用。原告的哥哥也出了证明,证明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原告诉求没有道理,应当依法驳回。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日,宋先生与甲市XX单位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由宋先生承租涉案房屋,租期自2000年4月1日起。2001年5月10日,甲市XX单位(甲方)与宋先生(乙方)签订《代购房屋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代购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61.24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64302元,乙方所购住房只有使用权。房屋于2001年交付后,宋先生将涉案房屋直接交给王女士,由王女士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原告宋先生的哥哥宋某甲出具证明,证明涉案房屋由王女士以宋先生的名义购买。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根据涉案房屋于2001年交付后,宋先生就将涉案房屋交付王女士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的事实,并结合宋某甲出具的证明,靳律师认为宋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系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因王女士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在上述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宜先予改变现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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