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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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否具有定金效力?|案例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抵押担保 |530人看过



刚刚工作的“职场新萌”
往往选择租房作为过渡

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
关于租房合同中押金条款的相关知识
希望可以帮你避“坑”避“雷”

 

案例梳理

1.如何证明承租人已支付押金?合同解除后,押金是否应予返还?

关于承包押金、水电押金共230000元是否应予返还。本院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蔡某庆应当支付200000元承包押金,王某东从未对蔡某庆支付该笔款项提出过异议,且蔡某庆已经提交了两份押金的收据存根联复印件证实王某东收到了该两笔款项,其虽未能提交原件,但其主张收据复印件上编号与王某东开具的其他收据编号相联,签收人名字、签字笔迹均与其他收据一致,系在同一本收据上开具,故王某东应当就复印件为假,其实际上并未收到该款项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在本院限期内提交整本完整的收据存根以证实其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院根据证据规则,采纳蔡某庆的主张,同时结合承租房屋时应当交纳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的市场交易惯例,对王某东已经收取230000元承包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合同已经解除,上述押金应当退还承租人,对蔡某庆要求退还230000元承包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蔡某庆与王某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民终305号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是否具有定金效力?

关于120万元押金的法律性质,按照交易习惯,房屋租赁押金是为了补偿因承租人拒付租金、违法或不合理使用租赁物等违约行为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害,《房产租赁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南庄公司支付的120万元押金为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王某槐、麦某盈亦未对没收押金120万元和其它违约责任进行选择性主张,故本院认定南庄公司支付的押金120万元不是定金,《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南庄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超过30日王某槐、麦某盈即可没收押金120万元是违约金责任,而非定金责任。
————王某槐等与惠州市南庄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0号


3.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押金是否可以抵扣违约金?

关于3万元押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支付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由此计算,合同解除违约金应为3万元,与押金数额相同,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的押金用于抵扣其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祝某波诉顾某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沪01民终4118号

知识拓展


押金条款应当解释为具有担保的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这个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承租人认为该违约金过分高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适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13-314页。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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