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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产生纠纷内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339人看过


  土地权属纠纷指的是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引起的纠纷。土地所有人及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成为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涉及争议双方的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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