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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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的房产继承需办理公证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3日|分类:房产纠纷 |397人看过



张先生来电咨询:继承者是一位独女,但女儿结婚后户口已迁走,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继承,如何办理?另外,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的房地产,可否办理继承?


本报答疑:经向司法局了解,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可以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提供下列文件:


1、死亡证、火化证;


2、死者配偶情况(如死亡须提供死亡证);


3、死者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死者的配偶先死亡,须提供未再婚证明文件);


4、死者父母的情况(如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文件);


5、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全部有继承权的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


6、房地产权凭证。若死者有部分子女死亡,则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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