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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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违法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1037人看过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中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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