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想租房的邱女士通过明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星物业)找到本市某处房屋,“当时明星物业只出示了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还要求我以后将房租直接付给他们,我担心日后产生纠纷,便要求业主带着身份证和房屋产证原件过来给我看看”,邱女士如此说。等业主周小姐带着产证原件到场后,三方便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了字,邱女士便放下了心,随后依约付当场给了中介2600元的房屋租金和5200元的押金。
一、合同履行很顺利,谁料押金起波澜
“之后的一年内,我每次都按时通过银行把房租转账给明星物业,大家都是在按合同履行。”2012年租赁期满后,邱女士去找明星物业要押金,结果却发现中介公司人去楼空。眼看自己的钱拿不回来,一时间又找不到房主周小姐,着急之下,邱女士便将周小姐起诉到了虹口法院。
二、业主突遭起诉,原是中介"两面逢源"
“我从没收过这5200元钱,凭什么要我返还。”到庭后的周小姐立刻就表明了态度。此外,周小姐还表示早在2011年9月,她就将其房屋打包出租给了名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新地产),每个月收取固定租金2500元,其余事情她并不干预。而且与名新地产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押金。至于与明星物业之间,周小姐表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当时没有细看《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在上面签字,仅是想表明其为房屋产权人,她本人也没从明星物业收到过5200元的押金。所以不同意返还押金。
虹口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明星物业系名新房产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两家公司在实际业务上亦存在极大的混同:一方面名新房产通过整体打包承租下房屋,另一方面名新地产以居间方身份,明星物业以受托人身份将房屋对外出租。邱女士签订租赁合同当天支付的第一期房租、押金,以及给名新地产的中介费也都是交给明星物业的工作人员的。
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租房押金
在了解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认为:明星物业与名新地产在此次交易中存在高度的主体身份混同,在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星物业明确表示其是周小姐的代理人,而且周小姐也在合同的落款处签字,因而可以认定明星物业确是周小姐的代理人。至于押金一事,一则收取押金是房屋租赁市场的惯例,二则三方签字的《房屋委托承租合同》上也约定了押金,所以邱女士有足够理由认为明星物业是代周女士收取的押金。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令被告周小姐返还邱女士5200元押金。不过,法院也认为如果周小姐确未从明星物业处收到该笔押金的,可以向明星物业依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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