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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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380人看过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4)变更登记;(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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