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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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权利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832人看过



  为什么权利人能查?


  我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该提供。”所以,这个“公开性”的含义,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国家的保密档案,不能禁止民事主体了解;恰恰相反,它许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物权法》之所以要建立这一制度,是因为要保障物权变动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利害人的交易安全。


  孙宪忠举例,如果一个人要向他人交付其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他就应该向所有权的受让人知悉其房屋所有权的存在;而受让人知悉房屋以及所有权存在的最佳方法,就是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以及所有权的状态。


  再如,如果一个人要在一桩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那么就应该让有可能来买这个不动产的人、或者其他的债权人知悉这个抵押权的存在,否则对可能的购买者或者其他债权的利益会造成严重损害。也就是这样,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就必须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制度。我国《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的“公开”的含义就是如此,它仅仅限于利害关系人的查询。


  “不涉及交易的人,不必要知悉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也没有权利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因此,公开的对象不是社会所有的人,不能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地知悉别人的财产权利的状态,个人的财产,对一般社会大众而言还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的。”


  哪些单位可查询?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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