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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法规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320人看过


  一、抵押登记的界定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物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记载于抵押物登记簿上的行为。抵押登记一般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法律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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