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8年 (优于51.27%的律师)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109337分 (优于99.67%的律师)
一天内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