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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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作担保的无效情形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234人看过


一、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


三、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四、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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