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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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重复抵押时应该如何清偿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461人看过



     张先生的一位同事借钱时,用房子做抵押。但是最近张先生听说该同事跟别人借钱时也是用他的这套房子进行抵押。请问像这样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进行抵押的,将来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如何进行清偿?


  【评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规定的上述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是在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房屋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张先生同事以房屋设立抵押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受偿;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没设立,则不存在按照物权法上述规定的顺序、比例受偿的问题。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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