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卖价格不一致 承租人应该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40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张某委托中介出售一套自有房屋,出售价格120万元,何某看房后认为价格太高,便提出租住。由于暂时未找到买家,张某同意暂时出租给张某,双方签订了租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同年8月,刘某愿以120万元购买该房屋,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为了少缴税,买卖双方将备案的买卖合同价格改为70万元,并办理了权利变更登记。何某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和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以70万元购买该房屋。张某和刘某辩称,房屋实际成交价为120万元,而非70万元,并提供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中介费发票、中介盖章的居间协议等证据。

  【法院判决】

  何某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何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案中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120万元,何某在承租该房屋时就明知这一价格,应当认定张某作为出租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何某嫌价格过高,放弃了购买。现要求以备案合同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实践中,合同当事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以价格较低的买卖合同作为房屋管理部门的备案合同,而实际成交价格远高于备案合同价。此行为实质上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且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价格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因此,承租人显然不能以此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至于房屋权利人及房屋购买人恶意逃税的行为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由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