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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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已满的合同,对租赁双方是否还有约束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0日|分类:房产纠纷 |307人看过



  网友咨询:

  我通过中介公司与房东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做住宅用,至今房东未出示过房产证,租赁期限共十二个月从2004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3日止,合同内约定 "甲方承诺供暖公司不收取暖费则乙方也不必交暖气费"。

  在合同期内,房东都没有收取暖气费。合同期满后,房东和我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我仍然在该房居住, 定期向房东交纳租金。现房东提出,要我交纳居住期间共两年的暖气费用。

  请问:

  1.我与房东签定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我是否应该交纳暖气费用?

  3.如需交暖气费,要交多少年呢?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1、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合同期限过后,双方之间是事实租赁关系,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关系。

  2、如果房东有证据证明暖气费是存在的,则你应该交纳暖气费。

  3、如果要交,也不应该交两年的,因为即使从2004年6月24日起算到现在也不到两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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