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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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该如何履约?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417人看过



网友咨询:

我与房东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赵某在合同签订后就把房屋交给我使用了,但在我住进去的第三天,王某拿着一份租赁合同来找他,要求我腾房,说其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日期早于我的,其合同应当先履行。请问:按照法律规定他真的需要腾房吗?

律师回复:

你不需要腾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为你已经合法占有了租赁房屋,因此应当确定其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小编进行补充:

1、签订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明确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明确该房屋现在的租赁情况,是否有其他承租人;

2、如出租人以一套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已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人为承租人;如都无占有,则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为承租人;如亦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合同签订在先的人为承租人;

3、对于因为此种一房多租而最终未取得承租权的人,可以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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