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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438人看过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

  优先购买权的功能是通过对出卖人处分权能的限制而保护特定相对人的利益,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既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必有愿以同等条件购买的第三人。从大量的司法实践看,优先购买权往往是在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买卖成立后,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买卖成立后,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撤销处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优先购买权不以出卖人的作为与否为其实现条件,而行使优先购买权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便可使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失。因此,优先购买权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

  (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对出租人行使所有权具有限制性。

  第二、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也是对承租人自身的限制。法律设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使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继续保持其对该租赁物的占有、利用。法律在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时,同时也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进而预防承租人过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损害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专属于承租人这个特定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给他人。“如果转让,则因为购买人不是法律所保护的特殊对象,优先购买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四)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尽管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时就已形成,但并不是说承租人任何时候都能行使该项权利。在出租人出卖房屋以前,承租人仅对此房屋存在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只有当房屋出租人出卖此房屋时,承租人才能行使自己的先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将这项权利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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