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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401人看过




  一、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二、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

  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附随义务

  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同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3)瑕疵担保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

  权利瑕疵担保: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

  《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这里指的就是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从实践来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瑕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或部分属于第三人;房屋上为第三人设定了其他权利,如房屋上设置抵押权等,承租人不能充分地行使权利。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则承租人权利的行使就会出现障碍。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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