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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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关系是否需要登记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524人看过



需要登记。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

租赁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而不进行登记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月租金的一至二倍罚款,并追缴管理费和滞纳金;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受转租人处以一倍以下罚款。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资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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