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首先要弄清楚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前提条件:
●开发商与买房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有效期内;
●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并办理了预售登记或交易手续、交清了相关的税费;
●在预售房屋还没有实际交付之前;
●转让行为符合当地有关法规、政策,没有违法行为。
只要符合了上述四项规定,就可以办理预售转让手续了。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预购人需转让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尚未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在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2)已经付清预售商品房总价款的,预购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此应注意的是,如果你是贷款买房的,也视为付清了总房款。实践中,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一般为“合同权益转让书”。
另外,转让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合同生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