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买卖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关系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7日|分类:拆迁安置 |398人看过

    我国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原则是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按照该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商品房附着与土地之上,商品房的所有权与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合一,如若商品房所有权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就商品房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均应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侵害。同样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当土地尚未有建筑物时,则不受此原则限制,可是当土地之上有商品房时,此商品房也必须随土地使用权一同转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