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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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5日|分类:房产纠纷 |244人看过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禁止条件: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


  允许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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