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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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充填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12人看过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充填意见:

空白处均打X

企业资质证书号要充填内容

第六条:其他方式,中间增加数字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增加:“由买受人交足首期款后十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如第十一日未能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从第十一日起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加“活期”

第十一条:建议修改为:“1、从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商品房交付函件之日起计算,超过叁拾日买受人未能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等,并承担房屋毁损的风险;2、从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商品房交付函件之日起计算,超过贰佰壹拾日买受人未能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发出通知柒日后处置该商品房,买受人应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叁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返”修

第十五条:增“备案时间以出卖人向房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之日为准”

建议改为“0.1%”

附件上均要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附件二:

公共建筑面积包括:各栋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过道的建筑面积、外墙水平投影的半建筑面积等。

为整个小区服务的配电房、水泵房、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未参与分摊。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附件四:

1、 非出卖人责任,而因水、电、煤气等市政配套供应导致该商品房不能如期交付,可委托出卖人向相关部门代为追索赔偿。

2、 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商品房交付函件时间为出卖人向买房人交房时间。

3、 因买受人在本合同内的通信地址及通讯方式变更而又未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导致有关文件不能送达,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 本公司所做宣传广告不作为本合同附件。

5、 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口头承诺,一律无效。

6、 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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