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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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164人看过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地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房屋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房屋所有权证号


  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房屋部位


  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


  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


  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贷款用途为。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


  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


  3.


  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公章或印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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