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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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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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婚取得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503人看过

离婚律师就为结婚取得的“房改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支招,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去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是有遗嘱明确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之外,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双方结婚登记开始至婚姻关系解除时至。由此可间我国对婚姻成了是以登记为准的。而不是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准,更不是以是否同居为前提。

二、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是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房改房出售和价格均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房改房是按照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付款时间等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由于夫妻关系一方购买的“房改房”将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了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只要是用双方工龄购买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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