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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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缴税费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3日|分类:经济仲裁 |297人看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赁行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节录:

  二、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应按规定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营业税征收标准的,免征营业税,但仍应按规定缴纳12%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这一通知,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需要缴纳如上税费。但需要注意的是,税率总和并非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的简单相加所得的37%的税率,因为它们的计算基数不同。其中,5%的营业税,其缴纳的基数即为租金的收入;12%的房产税,其缴纳的基数是租金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其基数为租金收入扣除已经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再扣除一部分费用,这部分扣除的费用计算方式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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