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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二卖怎么处理?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定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某经纪公司告知李某房管局要求审查相关资质。因搜集相关资料,李某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交纳购房款。在李某提出欲与售房人协商时,某经纪公司承诺由经纪公司负责协调,并要求李某不要与售房人直接联系。在李某办好相关手续,交纳了中介费、手续费后,售房人要求涨价,拒绝按原价履行买卖合同。在双方争执期间,某经纪公司又促成售房人将涉诉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


  最终,法院判决某经纪公司返还李某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禁止一房二卖,所有权只能归属一方。结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瑕疵不能履行的,不能获得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一房二卖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违背了如实报告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且其故意阻断买卖双方联系的行为本身也存在恶意,具有主观过错。


  法官提醒:购房当心中介四类陷阱


  北京三中院法官指出,作为中介市场的重要消费主体,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中介机构“陷阱”的识别能力。


  陷阱一:中介公司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一般情况下,居间活动中应存在两个独立合同,一个是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的居间合同,一个是购房人与售房人的买卖合同。现实中,中介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的实现,故意提供一个《买卖居间合同》,将《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合二为一,当购房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因居间合同中还有买卖合同的内容,从法律上讲,居间人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然而客观上买卖合同的内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为购房人承诺的许多义务并没有实际履行,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陷阱二:中介公司故意不履行解释居间报酬所对应的具体含义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义务完成的标志就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房屋过户属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间合同的义务。大部分购房人对该法律专业问题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办理过户是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而中介公司利用购房人的这一认识误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居间报酬不包括网签与房屋过户的费用,但并不予以解释说明,导致一旦房屋买卖交易未能完成时,购房者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陷阱三:中介公司故意以口头形式作出部分承诺。为促使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赚取高额中介费,中介公司会对购房人作出许多承诺,如保证过户、帮助融资贷款、没有购房资格的帮助办理购房资格等。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中介公司则会以合同是建委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能随便更改为由,未将上述承诺落实到合同中。发生纠纷时,中介公司往往否认其曾作过承诺,购房人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陷阱四:中介公司诱使购房人签订规避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居间过程中,中介公司会让购房人签订许多规避中介公司法定义务或减轻、免除中介公司责任与风险的文件。当购房人产生疑问时,中介公司则称上述文件没有实际意义,仅是公司内部要求,不影响购房人的权利等来误导购房人。纠纷发生后,中介公司往往会用这些有购房人签字的文件逃避其法律责任,而购房者则很难维权。


  为此,法官特别提醒交易当事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应注意查看经纪公司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充分了解房屋建筑结构、区位、房屋历史、权属情况、共有情况等详细信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谨慎签约,必要时咨询律师;在付款时尽量选择通过第三方资金监管方式进行;交易过程中强化风险意识及证据意识,注意收集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纠纷发生后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录音、视频资料等。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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