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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商品房预售,也称期房买卖,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2条之规定,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制度起源于香港,俗称为“卖镂花”。

  鉴于房地产开发工程量大、投资额高、开发期长,因而大部分房地产公司都希望以商品房预售的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以加速资金的回笼,同时也可以将房地产市场行情带来的风险转移分散。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可以避免一次性支出巨额购房款,且从购买房屋到收房之间通常会有一个较长的周期,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常常会产生一定的价格差,因而可以作为一条新的投资渠道。

  但期房买卖并不完全等同于房屋买卖,而只是一种准房屋买卖,在买卖期房时,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还没有形成,其实质仍然是房屋买卖的预约,预购人得到的是房屋建成以后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对于买受人来说,支付预付款之后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商品房的建造进程,这在事实上形成和开发商一种能力的不对等状态,因而为了最大限度的防止房地产开发商经营不善和恶意炒作损害购房人的利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确立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即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经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预售人已经取得了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预售人投入建设的资金,按照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经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且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人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证明文件。

  在决定购房之前,购房人务必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其具体内容包括:

  开发商是否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该商品房是否属于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如属合作开发则售楼合同应经共有人同意;

  开发商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

  要仔细验证“五证”,即开发商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与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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