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同的两种制度,二者并不存在种属关系,不能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视为不动产预告登记在商品房预售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子类型。
一些学者之所以会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就是预告登记,并非他们没有注意到二者之间的区别,而是当时在我国法律还没有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以前,他们希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能够承担起预告登记的价值功能,学者们并希望通过制度设计,直接赋予预售合同登记以预告登记的效力,从而达到保护预购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物权法》颁布并确立预告登记制度之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与预告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应该说没有任何的疑义了。从此,对二者之间的界限划分视乎也就再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了。在这种情形下,学术界关于二者之间的争论相对的就少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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