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以及居民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开发商纷纷推出“精装修房”的概念,愿意购买“精装修房”的购房者也不断增加。但由于对“精装修房”的标准没有统一的界定,究竟怎样的装修才算是“精”装修,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标准大相径庭。另外由于“精装修”带来的交付、质量保修等问题也存在诸多争端,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因“精装修房”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由于购房合同针对“精装修房”的约定不明,也给司法裁判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2020年底,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这也预示着未来“精装修房”将成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这也亟需对“精装修房”的交易行为作出规范。
针对上述情况,2018年2月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为便于表述本文以预售合同为蓝本,简称“浙版合同”),在国家版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GF-2014-0172)的基础上,针对精装修房的特殊性作出适当调整。本文拟在对比浙版合同与国家版合同的区别的基础上,对浙版合同本次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一、明确全装修住宅的概念
从产品推广的角度,开发商往往喜欢使用“精装修”的概念,但严格意义上,“精装修房”并非法律术语。正是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统一标准,这个“精”字往往导致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无限遐想和期待,而因为控制成本等因素,开发商往往不能满足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期待,这往往是纠纷产生的源头之一。
本次浙版合同在专业术语解释中,借鉴了200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全装修住宅”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等标准,从概念上对实践中争议不断的“精装修房”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全装修住宅”的概念。
为对应不同的房屋类型,浙版合同在商品房性质中提供了“全装修住宅”和“其他类型商品房”以供不同类型的房屋交易使用。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全面描述
1、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针对全装修房的概念,浙版合同第二条建设依据中,要求对于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写明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以防止无证施工情况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监管。
但相比目前仅需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即可申办预售许可,浙版合同要求开发商在预售许可之前还需要取得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这可能导致开发商销售周期被拉长,如为垫资开发的,则资金成本会相应提高。
2、装修图纸作为合同附件
浙版合同在附件一中增加:全装修住宅需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隐蔽工程图纸。将上述关键工程的图纸作为合同附件提供,有利于明确装修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减少纠纷和争议。
3、商品房其他基本情况
商品房交易中,车位、车库、停车设施以及储藏室、绿地等附属设施的买卖、赠予、租赁等事宜往往是交易双方容易忽视的条款,但如果约定不明,也非常容易引发纠纷。浙版合同中也将其作为商品房基本情况的一部分,引导交易双方之间对此进行约定,以明确权属。
三、商品房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细化
1、计价方式
浙版合同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中,设置总价和分价两种形式以供选择,分价形式中明确装修部分价款。全装修住宅价格、装修、设备等均签入备案合同,相比目前“精装修房”的装修合同另外签订,此版合同可能会导致网签备案价格有所上涨。
另外,装修价款计入备案合同中,如果按照备案合同房屋总价款申请按揭贷款,购房者无需单独支付装修部分的全款或者申请装修贷款,这样会大大减轻购房者的首付压力,有利于促进房屋交易市场发展。
2、付款方式
目前房屋交易市场中,比较常见的付款方式即为按揭贷款,但是能否取得按揭贷款往往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未能取得按揭贷款,则又会对交易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然而实践中许多合同对于贷款支付的具体细节以及未能取得贷款时的后续处理往往约定不明,导致司法裁判的难度,以及不统一性。对此,浙版合同在第八条中对贷款的申请程序进行了细化约定,并引导双方之间对未能获得贷款的后续处理进行约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行为预期,合理安排付款及贷款计划,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合同依据。
3、不得拆分销售
浙版合同第二十五条“销售和使用承诺”约定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将此作为一个开发商的义务,有利于规范开发商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