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个在厦门“12348法律咨询热线”接听并解答的关于拆迁补偿争议的电话咨询,以期相关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理性处理争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咨询内容:来电咨询的老先生诉说,自己村里于2011年收到拆迁通知,其中有一部分村民同意并签订了拆迁协议;自己与另一部分村民因对拆迁补偿条件不满意,坚持不同意签订相关的拆迁协议。现在拆迁部门向老先生及其他坚持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的村民发出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并配合拆迁工作的通知,但是拆迁补偿标准仍然与2011年时相同。老先生认为,时至2018年,仍按2011年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不合理的。“我们是不是要去拆迁办和相关部门闹才有用啊?”老先生情绪激动地问。
律师意见:农村征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者进行土地补偿、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青苗补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被拆迁户认为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可以与拆迁部门和平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老先生2011年不同意当时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及时与拆迁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拒绝协商。拖延至今导致执行旧补偿标准,老先生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又采用过激的方式处理争议,将导致自身更大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过耐心的解释说明,老先生对相关法规有所了解,表示将理性处理拆迁补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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