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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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61人看过

目前夫妻离婚遇到的房产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父母出资赠予子女的房产

案例: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产,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资支付,夫妻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购得该房屋,产权登记了双方名字。现面临离婚,对涉案房屋究为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存有争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条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涉案房屋在支付首付款后,又办理了按揭贷款,虽然首付款由男方父亲支付,但未支付全款,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系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予,而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相关条文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需注意对父母的“明确表示赠与”,须在办产权证之前做出且有证据证明,最佳形式是办理公证。如果父母在办产权证之后或在子女夫妻面临离婚时才签订的赠与合同,这实际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权利。
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种情形下,满足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前提,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都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二,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

案例:丈夫结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房款的20%,以抵押贷款80%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而产权证则记载了男方的名字。现夫妻面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该房产应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因而该房屋依然为男方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依然为男方的债务。但对于婚后妻子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男方应按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该部分金额的一半补偿给女方。

三, 一方赠予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即使结婚多年,赠予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予,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予一方,不予分割。

如丈夫在结婚纪念日将一套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礼物赠予了妻子,因夫妻感情和睦,妻子也没有在意房产变更登记,故而该房产产权证上依然记载的是丈夫的名字。随后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妻子认为该房产应归其所有,但由于房产并未过户,丈夫有权撤销赠予。该房产仍然属于他个人财产,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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