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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买房付首付,这笔钱是债还是无偿赠与?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378人看过


房价高涨让人望而却步,大多数年轻人还在望房兴叹的时候,一些幸运儿得以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日前,天津的一位赵老太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

法庭一审:
  
父母出的首付,算送的还是借的?
 
2013年11月,儿子小赵与儿媳小梁登记结婚后,打算在天津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无力支付高额的房价。赵老太太慷慨解囊,替儿子儿媳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没曾想,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夫妻离婚免不了分割财产,原先赵老太出资的购房款又该何去何从?
 
赵老太太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出于母子之情,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但在儿子儿媳看来,既然钱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按照“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婆媳俩吵得不可开交。2016年3月,赵老太太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两口告上诸暨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买房时的借条,要求由小两口共同偿还首付款和装修款161万余元。
 
不过,在所有的购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项存有借条,也有部分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法院二审:
  
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对于一审结果,赵老太的儿媳小梁断然不服。
 
小梁觉得,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为了保全自家财产,因为当时小夫妻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想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自己的利益。
 
2016年6月,小梁向天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婆婆出的购房款是赠与财产。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这是审理家庭纠纷时常见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它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天津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担负偿还义务。
 
一般,在庭审中,录音资料只是一个辅助性证据。而且儿媳小梁出具的录音资料里,也没有赵老太明确将购房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梁所说的赠与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态度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天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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