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房屋卖给他人,妻子可否第三人身份提出撤销之诉?
---陈某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借款 共同共有 第三人撤销之诉
【要点提示】
涉案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所有。配偶并非诉讼中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故,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上诉人)
被告:黄某(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陈某与谢某于1982年结婚,涉案房屋建于1993年,是陈某与谢某婚后共同所有的房屋,陈某是涉案房屋产权共同所有人。因谢某向黄某(注:陈某与黄某之妻是同母异父姐妹关系)家人五次借款,共计18.5万元。为偿还欠款,谢某擅自将涉案房屋出借给黄某,陈某获悉后,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向黄某夫妻提出不再出借涉案房屋给他们使用。在此期间,黄某与谢某并未有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房屋买卖合同。后,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黄某所有。人民法院推定, 18.5万元为黄某购房款,判决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黄某,此案后经再审、抗诉、再提审,仍维持该结果。
陈某以再审提审中遗漏其为由,请求以第三人身份撤销。再审终审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判】
一审:裁定对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争议焦点】
陈某起诉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案件评析】
一、陈某是否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综上,能够成为原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二、陈某主张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陈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亦是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为陈某与谢某共同所有。陈某不是黄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第三人,陈某未向法院申请参加该案诉讼,即便陈某申请参加该案诉讼,陈某亦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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