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全国各地房价纷纷暴涨,而且似乎政府越限购,二手房涨价越厉害,这么一来,很多卖家宁愿赔偿双倍定金,也要毁约不卖或高价卖给第三人。但是,买家尤其是刚需买家,再出同样的价格,已经买不到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了,造成的损失显然巨大。
而本文所列的判决,被称为2016年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最牛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卖家毁约后以高出原价20万的价格卖给第三人,法院最终判决卖家赔偿23万元给买家。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卖家是机关算尽反而得不偿失。
不过,正因卖家频频毁约,这几个月来,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频频立案。但是,小编也注意到,对于买家损失,如何赔偿、赔偿多少,各个法院做法不一。而该判决书中,对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和考量因素进行了精彩论证,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故与各位读者分享。
附 李某某与胡某、俞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三名被告于2016年2月27日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将被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转让价5,000,000元(人民币,下同)。
原告支付定金100,000元,被告收取定金后即告知原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该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总房价的20%”。
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变更诉讼请求为:
三名被告返还已支付的100,000元;
三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0元。
被告胡某、俞某某、俞某辩称,2016年2月27日晚,三名被告在中介方的居间下,与原告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家人意见不统一,于2月28日通知中介取消交易。
被告方曾于2月29日至中介方希望通过商谈解约事宜,但原告未至,被告方还与中介方产生纠纷。同年3月1日,原告聘请了律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并没有约定“总房价20%”的违约责任。
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7日,原告李某某(签约乙方)通过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与三名被告胡某、俞某某、俞某(签约甲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约定三名被告将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面积为141.45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5,000,000元。该转让价包括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固定装修。
双方约定于17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首期房款1,500,000元于该合同签订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当日支付。双方还就余款交付、房屋交接、户口迁出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居间协议第3条约定:
“如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买卖合同第11条约定:
“……在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若甲方违约不卖,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买,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原、被告各自持有的买卖合同第12条违约责任格式条款为: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对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若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对方,且违约方需按总房价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被告胡某出具收据,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100,000元。
同年2月28日,三名被告向中介公司表明不履行合同,不向原告转让涉讼房屋。
同年2月29日,原告获悉此事。
同日,三名被告决定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
...
同年3月3日,三名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涉讼房屋以5,200,000元的价格转让。
同年3月7日,本案立案受理,起诉状于3月16日送达三名被告。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