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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听信中介错误指示未如约付款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一)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629人看过

买家听信中介错误指示未如约付款构成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黄某、尉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合同  资金监管  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违约金  理房通托管  融信托管
 
【要点提示】

按买、卖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时间,买方应当于网签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以非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向卖方支付首付款,虽然买方已按中介指示向理房通托管以及融信托管履行了己方付款义务,但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首付款的方式应当采用非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并明确排除了理房通托管以及融信托管的方式,而买方按照中介房产公司的指示,进行打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向卖方付款的行为,且买方实际最后向卖方支付最后一笔首付款的时间也明显地超过了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因此,买方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卖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尉某(买方、反诉被告)

被告:闫某(卖方、反诉原告)

第三人:房产中介公司
 
【案情简介】

黄某、尉某与闫某以及房产中介公司在2016年1月3日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2016年1月4日,黄某、尉某与闫某以及房产中介公司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主要约定:黄某、尉某向闫某支付定金5万元,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闫某;剩余房款如全部或部分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相关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黄某、尉某支付首付款时,已支付的定金视为首付款一部分,黄某、尉某于2016年1月4日将第一笔定金5万元自行支付的方式支付闫某;闫某应在接到房产中介公司的评估通知后5日内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黄某、尉某于买、卖双方网签生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首付款86万元以非建委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闫某;……。

2016年1月4日,黄某、尉某与闫某以及房产中介公司还签署了《居间服务合同》。同日,黄某、尉某与闫某还签署了《放弃办理资金托管声明书》,协商一致共同声明如下:就本次房屋交易资金中的人民币6万元整,放弃选择办理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双方自行交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

2016年1月4日,黄某以现金的方式向闫某的代理人李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6年1月5日,黄某以转账的方式向闫某的代理人李某支付了定金3万元。2016年1月18日,黄某与闫某办理了网签登记手续,同日,黄某向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汇款12万元,2016年1月20日,黄某向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汇款74万元。2016年1月21日,北京理房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向闫某的代理人李某汇款37万元,2016年2月16日,尉某向闫某的代理人李某汇款49万元。2016年3月15日,闫某委托律师向尉某、黄某发送了主要内容为:“因黄某、尉某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以及具体金额履行合同,黄某、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解除黄某、尉某与闫某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及《律师函》。黄某、尉某表示在2016年3月25日和4月19日,向闫某发送了《告知函》和《履约催促函》。房产中介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闫某的代理人李某发送了《催告函》1份。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黄某、尉某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闫某配合黄某、尉某继续办理贷款手续、缴纳税款手续、过户手续、物业交割手续;2、要求闫某支付合同违约金42.4万元。

闫某反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2016年1月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3月解除;2、判令黄某、尉某协助我方办理撤销网签的手续;3、黄某、尉某支付违约金42.4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1、黄某、尉某与闫某以及房产中介公司于二○一六年一月,签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附件与签署的《补充协议》于二○一六年三月解除;2、黄某、尉某及房产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闫某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号×楼××层××××室房屋的撤销网签手续;3、闫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黄某、尉某定金及首付款;4、驳回黄某、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5、驳回闫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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