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委托公证卖房纠纷
表现形式:业主做公证委托后,受托人利用委托书协助买方将房屋高价过户到新买方,并从中赚取差价,业主知晓后拒绝与不知情的新买方交易,导致连环诉讼。
预防提示:业主公证委托书授权事项务必在可控范围之内,并了解交易流程,及时跟进交易,发现受托人滥用委托权,有损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及时中止授权,切莫做了公证了事,同时建议不要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
十二、无权代理纠纷
表现形式:签约时业主本人不在,亲属代签合同并收取定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价上涨,业主本人不追认合同。
预防提示:签约时务必请代理人出示业主书面收取委托书,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务必电话业主本人录音确认,并在签约后及时找业主本人补签合同。
十三、夫妻房纠纷
表现形式:房屋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另一方不予认可导致交易受阻。
预防提示:签约时务必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确认。
十四、赎楼纠纷
表现形式:二手房交易中,如涉及到房主已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就需要先进行 “赎楼”。即买方付清卖方物业的抵押贷款本息并注销抵押登记,将一手证赎出。一手证赎出且抵押登记被注销后,视为赎楼完成。
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又分为一笔款赎楼和两笔款赎楼两种方式。一笔款赎楼是由担保公司为买方担保按揭贷款给卖方赎楼,业主赎楼与买方按揭属同一笔款;两笔款赎楼是担保公司为业主担保向银行借款赎楼,业主赎楼与买方按揭互不相关。
一旦采取 “一笔款”的赎楼方式,即用买方的按揭贷款帮业主赎楼,可能导致房产未过户到买方,买方便要开始逐月供楼。
预防提示:强烈建议宁可支付短期利息,也不要选择一笔款赎楼。
十五、中介纠纷
表现形式:购房时中介承诺的贷款利率、贷款成数、税费数额、房屋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购房成本大增。
预防提示:不要轻易相信中介的口头承诺,重要事宜需书面写下并由各方 (必须有对方)签字确认,以免事后说不清,同时务必充分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及相关知识,确保信息属实。
十六、跳单纠纷
表现形式:买方在甲中介看房并签署看楼书,后发现乙中介也有该房源,且中介费报价比甲中介低,于是通过乙中介成交,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联系到业主自行成交,被甲中介追索佣金。
预防提示:签订看楼书应约定有效期及心理房价价位,超过期限及心理价位看楼书无效。通过乙中介成交时务必先行知会甲中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中介成交。跳开中介私自成交属违约行为,中介追索佣金于法有据。
十七、解约定金纠纷
表现形式: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仅需承担定金罚则 (双倍返还定金或被没收定金),而无需再行承担任何责任,守约方亦不可逼迫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房价暴涨,即便房屋已由买方装修入住,业主也要求双倍返还少量定金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巨大损失。
预防提示:解约定金存在于部分中介合同版本中,建议删除该条款,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承担定金罚则或按房地产成交价20%支付违约金。
十八、期房纠纷
表现形式:业主尚未取得一手产权证,必须办出产权证后再行交易,时间跨度明显长于普通二手房交易,期间房价波动大,业主以种种理由毁约不卖。
预防提示:期房交易风险远高于普通二手房交易,建议同等条件下购买有产权证的现房,确需购买无产权证的期房,应增加定金支付数额,及时跟进交易进展。
十九、违约金纠纷
表现形式: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成交价20%的支付违约金,诉至法院后,违约方表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法院降低。
预防提示:根据相关法律,法官有权在违约金过高时予以调整,在此问题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甚大,从定金数额到成交价的20%都在其操控范围之内。
建议在确保自身不会毁约的情况下,可约定 “首期款转定金”,即增加定金数额,加大违约方成本,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十、诉讼仲裁纠纷
表现形式: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而仲裁是一裁终局,错了不易纠正,且仲裁费远高于诉讼费,即便胜诉,也面临败诉方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不予执行的可能。
预防提示:建议选择诉讼,不要选择仲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