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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6日|分类:房产纠纷 |773人看过

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同意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程某与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解析

【关键词】

处分权  无权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  根本违约  无权分权
 
【要点提示】

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但实为出卖人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在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配偶对该买卖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因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属履行不能,应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予以解除,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某(买受人,反诉被告、上诉人)

被告:范某(出卖人,反诉原告、被上诉人)

第三人:陈某3、某银行
 
【案情简介】

程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1、程某2系程某和宋某之子。范某与陈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2006年11月,范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范某购买涉诉房屋,范某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向某银行借款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范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范某以涉诉房屋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208万元,贷款期限为19年。陈某3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亦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

2010年5月,范某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5月,程某(乙方,购买方)与范某(甲方,出售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范某出售涉诉房屋,从2009年6月开始,范某还款由程某承担,如因程某原因导致范某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还款属于程某违约,程某应赔偿范某违约金40万元整,范某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上述《购房协议书》签订后,程某给付范某购房首付款150万元,并自2009年6月起代替范某向某银行偿还住房贷款。还款期间,程某曾多次逾期还款,其中2010年5月及9月、2011年9月、2012年11月逾期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程某已将逾期款项及相应罚息予以偿还。目前,涉诉房屋的住房贷款仍由程某继续偿还。2009年5月,范某将涉诉房屋交付程某。目前,涉诉房屋由程某及宋某、程某1、程某2居住使用。

因程某的逾期还款行为对范某所造成的损失,经询某银行,该行称逾期还款行为将对个人信用造成较大影响,此信用不良记录很难消除。签订《购房协议书》时,陈某3称其长期在吉林省九台市居住,仅知道范某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房屋的具体位置、购房款数额并不知情,从未看过房屋,不清楚房屋的使用情况,也不清楚范某贷款购房的情况;现经范某通知,陈某3才知道范某出售涉诉房屋事宜,现陈某3不同意范某出售涉诉房屋。程某称,范某于签订协议时声称其配偶已经去世,故由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程某提供了证人出庭作证。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沟通、均未果。

程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程某代替范某一次性清偿范某与某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消灭涉诉房屋上的抵押权;2、判令范某协助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至程某名下。

范某反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购房协议书》;2、程某给付违约金40万元;3、程某返还涉诉房屋。
 
【法院判决】

一审:1、解除程某与范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2、程某给付范某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3、程某将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x号房屋返还范某,第三人宋某、程某1、程某2承担协助返还义务;4、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五、驳回范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院为何认定,单方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属无权处分,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程某与范某之间的《购房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于范某名下,但实为范某与其妻陈某3的夫妻共同财产。范某与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出售,在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妻陈某3对该买卖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范某构成无权处分。根据相关规定,范某与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属履行不能,应以范某无权处分为由予以解除,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多次释明,程某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代范某偿还贷款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无据。

同时根据《购房协议书》约定,程某应给付范某首期购房款205.6万元;自2009年6月开始,涉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程某偿还;如因程某原因导致连续三个月无法正常还款,程某应赔偿范某违约金40万元,范某有权单方解除此协议。协议履行中,程某仅向范某给付购房首付款150万元,并在代为偿还银行借款期间多次逾期还款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该行为系违约,程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范某以程某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连续三个月逾期偿还银行贷款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书》,于法有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就范某无权处分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范某向程某承担相当于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程某可另行解决。

二、法院如何认定,买方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范某要求程某给付违约金40万元一节,因程某逾期偿还银行贷款超过三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协议书》的约定,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范某要求程某给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因程某主张《购房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申请法院予以调整,而范某亦未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违约金数额由法院依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酌定。

关于范某要求程某返还涉诉房屋一节,在《购房协议书》解除后,程某因《购房协议书》而取得的涉诉房屋应当返还范某。宋某、程某1、程某2作为程某的亲属,亦应当承担协助返还的义务。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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