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法院怎样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卖双方各自的损失及负担的?
在责任确定后,各自的损失均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对于杜某而言,其损失仅为房屋的租金或使用费;就成某而言,其损失应当包括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房屋溢价损失、已付中介费损失及房屋装修损失。
对于52万元的利息损失一节,因52万元自2007年3月已在杜某处,杜某因此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根据杜某、成某均应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因此,杜某应按同期贷款利息的80%向成某支付利息损失。对中介费13600元的负担亦应考虑责任分担比例,杜某应承担成某中介费损失10880元,成某自行负担2720元。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就房屋溢价损失一节,因自2010年4月13日起,成某已经知道涉案房屋不能上市交易,且其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当时杜某亦同意解除合同,只是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成某撤诉后,双方并未协商如何解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杜某亦知道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亦未及时采取措施,直到2013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认为就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之间的房屋溢价损失双方均有责任,且责任相当,本院对此期间的房屋溢价损失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同理,对于房屋使用费的处理亦应比照房屋溢价损失的处理原则。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九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