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16.14
裁判要旨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以逃避债务履行,对法院处分被执行人财产设置障碍,已经构成规避执行,法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正文
蔡月怀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异议案
【案号】
执行:(2013)苏中执异字第0020号
【案情】
异议人:蔡月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
被执行人:苏州东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溧阳天目湖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湖饭店)、李建东、郑樱花、谢垄华、杨菊仙。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恒丰银行与东奥公司、李建东、郑樱花、天目湖饭店、谢垄华、杨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对审理阶段查封的谢垄华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1号楼的六处房屋进行不带租拍卖,并于拍卖前向上述房产的实际使用人送达了(2013)苏中执字第17号搬迁令。
案外人蔡月怀于2013年7月18日向苏州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2010年4月8日,其与谢垄华就上述案涉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购)合同,租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8年7月7日止,租金1650万元已经付清,其租赁权产生于查封之前,应受法律保护,故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苏州中院经审查确认以下事实:
一、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处于空置状态。被执行人谢垄华向平安银行、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时曾委托评估,相关评估报告载明,估价作业时间为2010年4月7日至2010年4月8日,待估对象为毛坯房、未进行装修,使用状况为空置。二、蔡月怀主张的租赁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案涉房屋上设定了多项抵押权,分别抵押给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以及北京华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均早于蔡月怀主张的租赁期间。三、蔡月怀和谢垄华存在共同的密切联系人季健敏。根据蔡月怀向法院提供的收条以及法院调取的银行汇款凭证,季健敏既代蔡月怀收取过长联石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联石油公司)收购加拿大钾矿项目的借款700万元,又代谢垄华办理过多笔大额资金的转账汇款,而谢垄华在法院提审时也曾陈述其在北京的事主要由其公司股东的外甥季健敏处理。另外,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季健敏与蔡月怀均系金典泰和(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
苏州中院经审查确认以下疑点:一、蔡月怀所称的其与谢垄华之间的关系存在疑点。蔡月怀与谢垄华均向法院陈述二人系合作伙伴或朋友关系,而从平安银行、华诚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该案另一被执行人杨菊仙和谢垄华的生意伙伴季伟强的陈述来看,蔡月怀与谢垄华似以夫妻名义在北京生活多年,蔡月怀的儿子对谢垄华以父亲相称。以上信息均与蔡、谢二人的陈述不符。二、蔡月怀提供的房屋租(购)合同及租金收条存在疑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房屋租(购)合同落款处谢垄华签名字迹是在印刷日期字迹之前书写形成;落款日期为“2010年3月20日”和“2011年6月17日”的两张租金收条并非在所标称时间的间隔分别制作形成,而是在相近时间制作形成。以上鉴定意见说明,房屋租(购)合同是先签名后打印的,两张收条中至少有一张不是在落款日期形成的。这与签订合同先打印文本经审核条款后再签名的商业习惯不符,也与当事人陈述的收条均是当天书写相矛盾。房屋租(购)合同中另有一处细节存疑,最后一页乙方签名在左、甲方签名在右,也异于一般合同文本。三、蔡月怀所称的租金支付情况存在疑点。蔡月怀称其已在签订合同后支付了全部租金,其中700万元是委托长联石油公司汇款至谢垄华控股的长联圣世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的。经与法院调取的长联石油公司的会计记账凭证、长联石油公司与蔡月怀签订的收购加拿大钾矿项目借款及还款约定书以及谢垄华代签的委托书等材料相比对,可以得知该700万元实际上是长联石油公司收购加拿大钾矿项目失败后退还给谢垄华的借款,与蔡月怀所称的租金无必然联系。四、蔡月怀所称的转租关系真实性存在疑点。蔡月怀提供了一份甲方为蔡月怀、乙方为汪玉涛的租赁合同,以证明其向谢垄华租赁了案涉房屋后又转租给他人,但该合同与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的陈述在合同签订人、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细节上均存在明显矛盾。五、蔡月怀所称的案涉房屋系由其出资并实施装修存在疑点。从谢垄华提供给平安银行的装修施工合同以及购买家具、家电的发票以及谢垄华的陈述来看,案涉房屋系由谢垄华出资并实施装修。六、蔡月怀在听证过程中的行为存在疑点。苏州中院在异议审查中发传票要求蔡月怀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蔡月怀始终未到庭陈述,而其委托代理人对于法庭调查的关键事实均无法准确陈述,均称需要回去核实。法院向蔡月怀送达了《不实施规避执行行为承诺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该承诺书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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