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弟弟王磊有卖房的打算,姐姐王慧热心地张罗起来,私下找了中介公司联系到买家赵琳。王慧签了售房合同,收了2万元定金后,王磊又不想卖房了。忙活了一圈最终却没买到房子,赵琳气不打一处来,将王慧姐弟诉至法院。
10月10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王慧向赵琳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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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赵琳通过中介公司在米东区一小区看了一套房子。之后,赵琳、中介公司和卖房人王慧协商,该房以45万元成交。当日,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王慧在甲方签字处写道:“王慧代王磊”。赵琳向王慧交付了2万元定金,王慧将其中1万元交给中介公司作为佣金。
“我知道王慧和房主是姐弟关系,她拿着钥匙带我去实地看了房子,我特别信任她。”赵琳说。
后来这套房屋周边的房价开始上涨。赵琳联系王慧准备将房款全额付清时,对方却称弟弟王磊不愿意卖了。
“王磊只是随口一说卖房,并没有专门委托我。”王慧解释,自己没有直接跟赵琳达成购房协议,是跟中介签订的合同,仅同意返还1万元定金。中介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可以退还1万元佣金。
自己为买房忙活了一圈,对方说反悔就反悔,赵琳气不打一处来。今年6月,她将王慧、王磊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主王磊和实际收款人王慧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慧、赵琳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签订当日赵琳应支付2万元作为购房担保。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前,王慧如毁约,双倍返还赵琳定金;赵琳毁约,则无权要求王慧返还定金。
主审法官介绍,王慧虽然不是涉案房屋的合法处分权人,但其与赵琳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说,赵琳要求王慧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磊并非与赵琳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且未收取赵琳定金,对于赵琳要求房主王磊承担返还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慧返还赵琳购房款定金4万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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