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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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二审成功改判获得房产|一审男方得房产,女方上诉获改判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630人看过


关键词语  个人婚前房产  房产分割  离婚
 
要点提示: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会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1.案情简介
 
2003年,冯某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一套,并于同年8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冯某。2004年11月,冯某与丁某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女冯小某。2011年双方将某房屋权属变更为由双方按份共有,其中丁某占60%份额,冯某占40%份额。另二人婚后购买了轿车一辆。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5年某日,双方在家中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致婚生女冯小某面部受伤,此后二人分居,期间冯小某随母亲丁某共同生活。
 
2015年6月,丁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女冯小某由丁某抚养,冯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至冯小某独立生活止;3、某房屋归丁某所有;4、轿车归丁某所有;5、冯某给付丁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6、诉讼费用由冯某承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准予丁某与冯某离婚。二、女儿冯小某由母亲丁某抚养,冯某自2016年2月起每月支付丁某子女抚育费700元,至冯小某年满十八岁时止。三、轿车一辆归冯某所有,冯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丁某车辆折价款六万元整。四、某房屋一套归被告冯某所有,冯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丁某房屋折价款1155272.4元。五、债务26.5万元,由冯某自行承担。六、驳回丁某、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某认为无法接受,经多方打听、慕名求助于易居房产律师团张涛律师,咨询后遂决定委托张涛律师代理本案上诉事宜。

2.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三、五项。二、撤销原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原判决第四项为:某房屋归丁某所有,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冯某房屋折价款770181.6元。四、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师点评
3.律师点评
 
二审为何会得改判?一、从当事方对涉案房屋所占产权份额比重看,丁某占60%,冯某占40%,根据相关裁判规则,一般而言,所占份额大者应分得房产产权。
 
二、从涉案房屋的使用及当事方的实际居住需求角度看,丁某与孩子共同生活,无自有独立住房,现只能和丁某母亲三人共同挤在不足50平米的房间,对孩子的学习、生活都极为不便。涉案房屋归丁某更能物尽其用,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
 
三、从判决执行的难易程度看,丁某的月收入高于冯某,且丁某的母亲及哥哥愿意提供帮助给付房屋折价款,故将房产判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40%的折价款,更易执行。
 
综上,相对于一审判决,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的现值评估,二审改判房子归女方所有,直接为女方赢得了接近170万的利益。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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